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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警衔工作办理规定(暂行) 兵监狱政发〔2011〕17号

发布时间:15年08月07日 信息来源:兵团监狱管理局 编辑:林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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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国栋

第一条:为加强兵团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警衔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警衔管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坚持严格标准、严格质量、严谨细致、严肃认真的原则。

  第三条:警衔管理工作由各级监狱机关党委统一领导,政工部门具体负责,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日常警衔授予、晋级、延期、降级、取消工作。

  兵团监狱管理局政治部警务处在局党委领导下,负责兵团各级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警衔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民警察拟授予警衔、晋升警衔和延期、降级、取消警衔,由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请示,并逐级上报审批。

  第五条:警衔材料上报前,要召开政工、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席会,对拟变动警衔人员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以监狱(师局机关)为单位进行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

  (一)拟变动警衔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职务、任职时间、现警衔及授衔时间、拟变动警衔等内容。

  (二)监狱、师监狱局、兵团监狱局警务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

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纠正。对署名举报的问题查实后应当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警衔的授予

  (一)监狱对符合授予警衔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政工部门负责汇总审查下列材料:

  ①对国家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的,审查录用文件;

    录用审批表;录用后首次授衔培训合格证书。

  ②对从其他部门调入的,审查任职文件;转任登记;首次授衔培训合格证书。

  ③对军队转业军官,审查《军转干部介绍信》;培训合格证书;任职通知。

  2、对从其他部门调入和军队转业军官调入后任领导职务的,附其任职文件报兵局政治部。

  3、政工部门将符合授予条件的人员,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在监狱(或师监狱局)范围内进行公示。

  4、公示期满后监狱政工部门将以上材料及公示情况报告转交监狱监察科(室),监察科(室)对拟授予警衔人员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予以复核,复核人在首次授予警衔名册上签字、盖监察科(室)行政章

  5、试用期间的组织鉴定由监狱政工部门领导签字、盖政工部门行政章。

  6、政工部门撰写拟授予警衔请示,经党委会研究后,由监狱党委书记审阅签发后报师监狱局。

  (二)师监狱局对监狱上报的材料负责审核,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监狱上报的材料逐条、逐项复核。

  2、监狱的请示、名册、格式是否符合上报要求;首次授予警衔人员审批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3、师监狱局监察科(室)对拟授予人员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予以复核,复核人在首次授予警衔名册上签字、盖监察科(室)行政章。

  4、试用期间的组织鉴定由师监狱局政工部门领导签字、盖政工部门行政章。

  5、政工部门撰写拟授予警衔请示,经党委会研究后,由师监狱局党委书记审阅签发。

 (三)师监狱局机关人员的警衔授予,其材料审查、审核、公示,参照对监狱的要求。

  第七条:警衔的晋升

(一)监狱对符合按期晋升、提前晋升、晋职晋升警衔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政工部门负责汇总审查下列材料:

  ①上一次的警衔调整命令;

  ②将上报人员档案中组织认可的初始工作年限及历次职务变动起算时间对照警衔变动情况逐一进行审核;

  ③在本衔级内,各年度无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④在本衔级内,各年度考核无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⑤在本衔级内,无其他应当延期晋升情形的;

  ⑥经培训合格,符合晋级条件的;

  ⑦提前晋升的人员,在上报材料时,所在单位要写出专题报告,附有关事迹材料及获得荣誉的命令或证书;

  ⑧晋职晋升的人员,附任职文件原件;

  2、政工部门将拟晋升人员情况,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在监狱范围内进行公示。

  3、公示期满后监狱政工部门将以上材料公示情况报告转交监狱监察科(室),监察科(室)对拟晋升人员有无党政纪处分情况、延期晋升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等予以复核,复核人在上报名册上签字、盖监察科(室)行政章;

  4、年度考核情况由政工部门领导签字、盖政工部门行政章。5政工部门撰写拟晋升警衔请示,经党委会研究后,由监狱党委书记审阅签发后报师监狱局。

  (二)师监狱局对监狱上报的材料负责审核,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监狱上报的材料逐条、逐项复核。

  2、监狱的请示、名册、格式是否符合上报要求;晋升警衔审批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3、师监狱局监察科(室)对拟晋升人员有无党政纪处分情况、延期晋升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等予以复核,复核人在上报名册上签字、盖监察科(室)行政章。

  4、年度考核情况由师监狱局政工部门领导签字、盖政工部门行政章。

  5、政工部门撰拟晋升警衔请示,经党委会研究后,由师监狱局党委书记审阅签发。

  (三)师监狱局机关人员的警衔晋升,其材料审查、审核、公示,参照对监狱的要求。

  第八条:警衔的选升:

  (一)监狱领导警衔的选升:监狱每年初依据《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将本年度符合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等基本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报各师监狱局,由各师监狱局据实写出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材料,提出是否同意选升警衔的建议,上报兵团监狱管理局政治部。

  经局政治部同意拟选升警衔的人员;由师监狱管理局负责审核监狱呈报的下列材料,并按照以下要求及程序办理:

  1、拟选升人员组织认定的年龄、工龄、任职文件、上一次警衔命令;

  2、在本衔级内,各年度无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3、在本衔级内,各年度考核无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4、在本衔级内,无其他应当延期晋升情形的;

  5、对拟选升人员的情况,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在本师监狱系统范围内公示;在本衔级期间,调动工作单位的,需在原单位进行公示。

  6、师监狱局监察科(室),对拟选升人员有无党政纪处分情况、延期晋升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等予以复核,复核人在上报名册上签字、盖监察科(室)行政章;

  7、年度考核情况由师监狱局政工部门领导签字、盖政工部门行政章。

  8、师监狱局党委根据选升警衔的条件对拟选升人员作出鉴定材料;

  9、政工部门撰写拟选升警衔请示,经党委会研究后,由师监狱局党委书记审阅签发。

  (二)师监狱局领导警衔的选升:各师监狱局每年初依据《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对本年度各师监狱局领导符合选升基本条件的人员,上报至局政治部警务处;由警务处分别送局监察处、局政治部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对其现职级、现衔级期间考核情况、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情况予以审核;由局监察处对拟选升人员党政纪处分情况予以复核,复核人在上报名册上签字、盖复核部门行政章;

  (三)局机关、直属单位警衔选升人员由局政治部警务处审核后,送局监察处、局政治部组织人事处复核;无异议后,报局政治部会议研究后办理。

  第九条:警衔的延期晋升、降级、取消:

  (一)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符合延期晋升警衔条件的,所在单位向上级警务管理部门报送延期晋升的处分建议或其它决定延期的文件及情况说明;由政治部警务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原警衔批准机构,做出延期晋升警衔决定;在延期晋升警衔期满后决定晋升警衔时,所在单位要写出专题报告,随相关警衔晋升材料逐级上报。

  (二)监狱对拟降低警衔人员公示后,审核上报下列材料,并按照以下要求及程序办理:

    1、授予或上一次晋升警衔的命令;

    2、处理民警的文件复印件;

    3、降低警衔变动审批表;

    4、降低警衔人员晋升情况专题报告。

  5、请示经党委会研究后,由监狱党委书记审阅签发后报师监狱局;

  (三)监狱对拟取消警衔人员公示后,审核上报下列材料,并按照以下要求及程序办理:

    1、原授予或上一次晋升警衔的命令;

    2、处理民警的文件复印件;

    3、取消警衔变动审批表;

    4、取消警衔人员情况专题报告。

    5、请示经党委会研究后,由监狱党委书记审阅签发后报师监狱局;

  (四)师监狱局负责研究、审核监狱上报的拟降低警衔、拟取消警衔材料,并按照以下要求及程序办理:

    1、对监狱上报的材料按照本条(二)(三)的要求逐项复核;

    2、监狱的请示、名册、降低、取消警衔审批表的内容、格式是否符合上报要求。

    3、经公示后无异议的;

    4、师监狱局监察科(室)对以上材料进行复核,并签字、盖监察科(室)行政章;

    5、请示经党委会研究后,由师监狱局党委书记审阅签发。

  (五)师监狱局机关人员的警衔降低、取消,其材料审核、公示参照对监狱的要求。

  第十条:各师监狱局、直属单位上报的警衔材料,由兵团监狱局政治部警务处负责审核,是否齐全真实,程序是否正确完备,其中处级以上人员警衔的选升、晋升、延期、降低、取消材料由兵团监狱局监察处复核。

  第十一条:兵团监狱局机关处级以下民警的警衔,由兵团监狱局机关工作处负责办理;处级以上民警的警衔,由兵团监狱局政治部警务处负责办理,局监察处复核。

  第十二条:警衔变动经兵团监狱局政治部警务处会议讨论和政治部会议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各级政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警衔材料呈报、审批的规定和程序,对上报材料要认真审核校对,确保无错无遗漏。对已报待批的人员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并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监狱机关各级政工部门呈报警衔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上报材料时,三级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请示要分开,文件中人员顺序、姓名与名册应当相同。

  (二)请示文件、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审批表、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名册、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名册的用纸规格一律采用国际A4型(210mm×297mm)标准用纸(其中一份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必须使用B5型标准用纸张),以上资料必须用警衔管理软件制作。

  (三)各单位政工部门应将本系统警衔变动人员的有关材料分别于当年3月10日和8月10日前报兵团监狱管理局政治部警务处。

  (四)降低、取消警衔人员的上报、审核工作,不受规定时限的限制,应及时上报材料。

  (五)每年10月底,各单位政工部门应将本单位次年拟晋升警衔人员花名册及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情况统计年报表报兵团监狱管理局政治部警务处。

  第十四条:各级政工部门必须及时准确采集、维护警衔数据;上报变动数据必须与上报的警衔材料一致。

  第十五条:各级政工部门在审核中发现应当晋升未晋升;应当降低未降低;应当取消未取消的;弄虚作假,数据不准,审核不认真,责任心差,违反程序造成工作失误的;调整业务人员工作岗位,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