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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监狱人民警察警号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兵监狱发〔2012〕122号

发布时间:15年08月07日 信息来源:兵团监狱管理局 编辑:林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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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国栋

各师监狱管理局、西山监狱、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现将《兵团监狱人民警察警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当前,由于人员调整变动,部分单位民警警号佩带管理存在较多问题,有的单位个别民警佩带多个号段的警号;有的单位由于民警超编没有警号号段。为此,兵局要求:一是各级政工部门要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对本单位警号进行清理清查。对已调出人员,未收回警号的,要及时收回。二是要按照规定,对警号进行编排,该取消的号段要及时取消。三是超编单位警号佩带问题,要写出专题报告并附本单位警号编排、发放情况实名制一并报兵局政治部。四是今后凡出现警号佩带管理问题的,对所在警号号段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2012年7月31日

兵团监狱人民警察警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兵团监狱人民警察警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管理规定》(司发通〔2005〕59号)和《兵团监狱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新兵监狱字〔2007〕78号)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号管理主要指警号的编制、申报、审批、配发、调整、回收、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兵团监狱机关各级政工部门负责本级警号的日常管理工作。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政工部门负责本校民警及在校学员警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兵团、师监狱管理局及监狱、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民警警号号段由兵团监狱管理局政治部确定,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在校学员警号由学校政工部门确定。兵团、师监狱管理局及监狱、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政工部门依照本级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排序及内设机构序列,在确定的警号号段内,从1号开始按顺序编排民警警号。警号配发实行实名制并报兵团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备案。

  第四条:警号配发范围和标准:兵团监狱在编、在职,已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含见习警察)。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在校生。警号一人一号(金属制2个、丝织制2个)。

  第五条:首次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见习警察,由所在单位政工部门填报《兵团监狱人民警察申领警号审批表》,申请、配发警号。并逐级上报兵团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备案。

  第六条:人民警察调离所在工作岗位的,需向所在单位政工部门交回警号,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对辞职、辞退、离退休、死亡或者开除的,警号不予保留,由所在单位政工部门负责收回。对因工作原因,在兵团监狱系统内部调动的人民警察,在办理调动手续时,需向原单位政工部门交回警号,到新单位报到时,由新单位政工部门负责配发警号(属领导班子成员的参照第三条规定执行,其余人员视情配发),并逐级上报兵团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备案。

  第七条:在本单位内职务变动的人民警察,一般不调整警号。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职务调整或因工作需要调整警号的,应逐级上报兵团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备案。

  第八条: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在校学员的警号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学员入学发放警号时应当做好发放登记,学员退学、被开除或毕业时由警校政工部门负责收回警号

  第九条: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号,不得将警号转借、赠送他人或私自调换。警号丢失或被盗抢,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将登报原件和警号丢失的情况说明报本单位政工部门,警号不作另行调整,由政工部门填写《兵团监狱人民警察申领警号审批表》,重新申请、补发警号。并逐级报兵团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备案,未登报声明作废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

  第十条:人民警察警号损坏的,本人应将损坏的警号和情况说明报本单位政工部门,由政工部门填写《兵团监狱人民警察申领警号审批表》,申请、补发警号。

  第十一条:师监狱管理局、监狱、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于每年3月、8月底前逐级将本单位警号人员名册上报兵团监狱管理局备案。对于有严重污渍或缺损的警号,由政工部门登记造册,于年底前统一交兵团监狱管理局政治部集中销毁。

  第十二条:各级政工部门、警务督察人员要加强对警号佩戴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对因违规佩戴警号,造成重大影响的,在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一并从严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