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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16年11月18日 信息来源:兵团监狱管理局新闻中心 编辑:王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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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兵团监狱管理局政务网站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监狱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务网站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务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业务科室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本单位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应保存其台账信息,具体记载信息标题、作者、公开时间等。

第九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本单位政务网站领导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