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新兵刑执字第007号
罪犯 金文聘 ,性别 男 , 1971 年 6 月 19日出生, 汉 族,居住地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因 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 12月 15 日判处 无期徒刑,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 2012 年 8月 10 日起至 2030 年 4 月 9 日止,现在 第二师乌鲁克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第二师乌鲁克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 金文聘 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 2017 年 7 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新疆兵团监狱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发: 第二师监狱管理局、乌鲁克 监狱
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