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新兵刑执字第008号
罪犯黄培棠,性别 男 , 1964 年 10 月 4 日出生, 汉 族,居住地 广东省中山市,因走私普通货物罪,经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年 3 月3日判处 无期徒刑,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 2004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3 年 10 月 13 日止,现在 第一师南口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 第一师南口监狱提请对其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培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新疆兵团监狱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发: 第一师监狱管理局、南口监狱
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