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新兵刑执字第009号
罪犯莫建冲,性别 男 , 1974 年 8 月 7 日出生, 汉 族,居住地 广东省云浮市,因抢劫罪,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年 12 月24日判处 无期徒刑,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 2004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25日止,现在 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 第三师金墩监狱提请对其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莫建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新疆兵团监狱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四日
发: 第三师监狱管理局、金墩监狱
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