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新兵刑执字第010号
罪犯张明坤,性别 男 , 1952 年 12 月28日出生, 汉 族,居住地 河南省镇平县,因盗窃罪,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于 2011年 11 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罚金35万元。减刑后,刑期自 2010 年 9 月 3 日起至 2024 年 1 月2日止,现在 第七师奎屯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 新疆兵团第七师奎屯监狱提请对其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明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新疆兵团监狱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发: 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
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