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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监狱人民警察警务管理规定(试行) 新兵监狱字〔2002〕43号

发布时间:15年08月07日 信息来源:兵团监狱管理局 编辑:林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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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国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兵团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范警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警务管理工作是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基础工作,是巩固和提高警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监狱人民警察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保证监狱管理机关圆满完成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任务。

  第三条:兵团监狱人民警察警务管理应当本着从严治警、依法管警的原则,按照监狱管理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加强教育,强化监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警务工作和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的行为,增强警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警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培养对党忠诚、执法严明、清正廉洁、团结战斗、不怕牺牲、雷厉风行的警风。

第二章:  民警宣誓

  

第四条:宣誓,是监狱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监狱民警应当进行宣誓。

  第五条:宣誓誓词

  我宣誓:我志愿做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监狱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宣誓要求

  (一)新录用的监狱民警,应当在上岗培训合格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或者培训单位组织宣誓。

  (二)宣誓前,监狱管理机关或培训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对宣誓人员进行监狱人民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

  (四)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

  (五)民警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六)其他情况下的民警宣誓,由师监狱局以上机关的领导决定。

  第七条: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警歌。

  (八)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八条:监狱民警,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九条:监狱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十条: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应当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第十一条: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的,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十二条: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应当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认为上级的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不得终止或者改变执行上级的命令。下级在执行上级命令的过程中,原命令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执行而又来不及或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命令的基本意图,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

  第十三条:不同单位的监狱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在出现紧急情况,没有指定负责人的情况下,由行政职务高的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时,由行政警衔高的民警负责指挥。

  第十四条:兵团监狱管理机关各单位、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四章:  礼  节

  

第十五条:为体现警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对外树立监狱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民警之间和对外交往中应当有礼节。

  第十六条:民警礼节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着警服时(不论是否戴警帽)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第十七条:民警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警衔加同志。

  第十八条:民警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正答“到”。领受上级命令、指示后,应当答“是”。回答上级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十九条:在下列场合,民警应当敬礼:

  (一)监狱、监区门卫对出入大门的分队带队民警、上级领导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民警、上级领导应当还礼。

  (二)遇到上级党政领导、监狱管理机关领导时,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相互致意。

  民警进见领导,在进入领导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三)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列队的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民警着警服时应当行举手礼,着便服时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四)门卫交接岗时应当相互敬礼。

  (五)不同单位的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相互主动致意;监狱民警与其他系统、单位的人员或者群众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对比自己职务高的应当敬礼;在外事活动中,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对比自己职务高的应当敬礼。

  第二十条:民警不适宜敬礼的场合:

  (一)正在进行工作又不宜停止时。

  (二)正在操作兵器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非工作时间而且又在公共场所时。

  (四)着便装时。

  (五)其他不便于敬礼的场所。

  第二十一条: 报 告

  (一)下级对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应当敬礼和报告,门卫对进入监区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应当敬礼和报告;当有数名上级领导一同到来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上级领导敬礼和报告;对职务相当的领导,向先到者敬礼和报告;对不清楚上级领导职务时,向警衔最高的领导报告。(报告词见附录)

  (二)在罪犯生活、学习和劳动现场,当有上级领导到来时,由带班民警下达“立正”口令,并向上级领导敬礼和报告(报告词见附录)。

在罪犯操作机器等不便于停止的情况下,由带班民警直接向上级领导报告。报告的有关规定参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第五章:  警容风纪

  

第二十二条: 着 装

  监狱民警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监狱、监区的民警在工作期间应当着警服。各级监狱管理局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时,应当着警服。民警集会和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统一着警服。

  (二)民警着警服时应当按照授予警衔的命令佩带警衔标志,按照规定缀钉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保证着装整洁。民警可以按照规定在警服上佩带国家和监狱管理机关颁发的勋章、奖章、证章、纪念章等,不得佩带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警务无关的标志

  (三)民警着警服时应当戴警帽。在室内或者办公区可不戴警帽。不戴警帽时应将警帽挂于衣帽架上,帽顶朝外,帽徽朝下;将警帽置于桌面上时,帽顶向上,帽徽向前。

  (四)民警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的警服不得混穿。着警服时,应当着黑色皮鞋,不得敞怀、挽袖、赤脚。严禁警便服混穿。

  (五)作训服、执勤服和常服的着装时机和场合,按照《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六)民警非因公外出,女民警怀孕期间应当着便服。

    第二十三条: 仪 容

  (一)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不得染彩发。(二)民警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等物品。不得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或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民警出入监区,一律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二十四条: 举 止

  民警应当保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嘻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二)民警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任何时候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三)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民警外出时,应当遵守公共交通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

  (五)民警参加集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六)民警着警服时,不得在公共场合饮酒,不得出入舞厅、桑拿等娱乐场所;不得围观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携带、传看非法印刷品、音像制品。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二十五条:行政会议

  (一)监区、监狱召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二)监区等基层实战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交班制度,安排当天工作,通报有关情况。交班会由监区领导主持,分监区长及相当职务的民警参加,一般不超过30分钟。

  (三)监区每月、监狱每半年应当召开全体民警会议,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

  (四)监区、监狱的其他行政会议,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需要召开,由监区长、监狱长主持。参加人员由单位领导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十六条: 请示报告

  (一)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工作开展和信息通畅。

  (二)凡本单位无权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应当一事一报,一般不得越级请示;重大问题应当书面请示。

  (三)上级监狱机关对下级的请示,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对重大问题需要上级决定的,应及时以本级名义再向上级机关请示。

  (四)下级监狱机关应当定期向上级监狱机关报告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监区应当逐日向监狱报告当日情况,监狱一般每周向师局报告一次情况,师局一般每月向兵团监狱局报告一次情况。上级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认为需要解决的,应当及时予以指示。

  (五)发生重大狱内案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和伤亡情况的,应当及时上报至兵团监狱局。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七条:警官证管理

  (一)警官证是监狱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由兵团监狱局政治部统一制作、发放。

  (二)警官证的发放范围为兵团监狱系统在职、在编、已授予警衔的民警。新录用民警在试用期满、授予警衔时一并发放警官证;见习民警外出需要证件的,由监狱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机关开具证明。

  (三)警官证发放后,因民警职务、警衔变动或者损坏需要更换警官证的,由师监狱局于每年的三月、八月提出申请,由兵团监狱局政治部统一制作,采取交旧领新的办法更换警官证。收回的警官证统一交兵团监狱局政治部,由政治部负责销毁。

  (四)民警调离监狱系统,应当交回警官证,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民警在兵团监狱系统内部调动,调离原监狱的按照第(三)项的规定执行;民警退休的,应当在办理退休证时交回警官证;民警被开除、辞退或辞职的,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政治工作机关负责收回警官证和警用标志。

  (五)民警应当妥善保管警官证,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警官证用于非警务活动或非法活动;民警警官证丢失的,应当在地州(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声明,凭报纸原件到师监狱局政治处办理登记手续,由兵团监狱局政治部补发。补发警官证的工本费由民警自理。(六)民警在对外执行警务时,应当随身携带警官证,并主动出示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警官证。

  第二十八条: 武器、警械管理

  (一)监狱配备的枪支弹药由监狱或监区统一管理,枪支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应当放置在专用的武器库内,实行枪弹分离存放,摆放整齐,并有专人二十四小时保管,随用随取。存放枪支弹药的武器库应当严密、坚固;枪支弹药的领取应当制定严格的制度;严防武器被抢、被盗和丢失、损坏。

  (二)使用枪支的民警应当经监狱以上政治工作机关审查,接受专门培训,熟悉武器性能,领有《持枪证》。配备枪支的民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武器。

  (三)警械使用应当实行审批制度,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请假销假

  (一)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应当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二)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共外出,三天以内的由监区长(教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由监狱长(政委)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十天。

  (三)监区、监狱的主要领导离开所在地、州,应当向上级监狱机关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请假的,要及时报告。

  (四)监狱发生紧急状况时,民警不得请假,已请假的人员应当及时返回单位。

  (五)请假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六)民警提出请假要求的,单位领导应当根据民警在岗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批准外出的,要讲明注意事项,对离开居住地的,应当问明去向和联系方法。

  (七)民警正常休假和补休的,由单位领导根据工作情况,酌情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一日生活制度

  各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制度。

  (一)听到起床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的,可由单位主要领导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二)集中住宿的民警起床后进行早操。早操时间约二十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或者体能训练。

  (三)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和卫生制度。节假日、休息日坚持三餐制。

  (四)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应当请假。

  (五)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六)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规定请假。

  (七)按时就寝。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十一条:工作交接

  (一)民警工作变动、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物品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民警因病、因事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三十二条:行政惩戒

  (一)民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工作造成损失,尚未达到行政处分条件,或者民警因违反《人民警察法》、《监狱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禁止性规定,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思悔改,有可能继续利用职权侵犯罪犯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应给予行政惩戒。

  (二)行政惩戒分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戒免、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

  (三)造成一般工作损失的,由本单位领导责令检查;造成较大工作损失的,由上级党委、领导决定通报批评或者戒免。

  (四)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是为制止、查处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在必要时采取的行政措施。

  (五)民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1、拒不执行上级监狱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嫌泄漏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3、打骂、体罚虐待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4、涉嫌索取、收受罪犯贿赂,接受罪犯亲属请客送礼,数额较大的;

  5、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环节徇私渎职、弄虚作假或者包庇、纵容狱内违法犯罪活动的;

  6、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搞经营性活动,不听制止的;

  7、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六)民警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十五天至三个月。民警在停止执行职务期间,所在单位应对其加强管理和教育。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离开居住地;需要外出的,应向对其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机关报告,并得到批准。(七)民警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

 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2、涉嫌泄漏监狱工作秘密或者为罪犯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

 3、殴打罪犯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罪犯的;

 4、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5、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八)禁闭期限为一至七天。禁闭民警应当有专人负责,与被禁闭人员开展谈心活动,防止发生意外。民警禁闭期间,应当进行思想政治学习,撰写思想汇报和进行一定的体力劳

 (九)对被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民警,应当收回其枪支、警械和警官证。

 (十)对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由监狱以上政治工作机关填写《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审批表》或者《决定禁闭审批表》,报监狱以上行政首长决定,并报上级政治工作机关备案。监狱以上政治工作机关必要时可直接对民警决定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监狱以上单位可设禁闭室。

   第三十三条:保密

  (一)民警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二)民警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①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听的秘密不听、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②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用非保密通信设备传递秘密,不在非保密场所办理保密事项,不带涉秘载体旅游或探亲访友。

   ③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④涉秘文件、材料不得摆放在办公桌上或其他明显位置。

   ⑤对外交往中要树立保密观念,防止泄密问题发生。

   ⑥传递、发送涉秘信息,必须进行“三对两查”(即对地址、对单位、对收件人姓名,查证件、查电话号码)。

  (三)监狱人民警察建制、编制、武器装备情况、武警看押兵力、在押罪犯情况、狱内案件、监狱布局和监管设施布置等情况是监狱工作秘密,禁止拍照、摄像和进行采访,经师监狱局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除外。在监狱管理区域的入口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在地方党政机关召开的会议和宣传活动中涉及监狱工作的,由各单位上报兵团监狱局决定宣传报道的程度和范围。(五)监区以上单位应当设专(兼)职保密人员,单位应当有一名领导负责保密工作。监区以上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警务督察

 (一)兵团监狱局设立警务督察机构,警务督察职能由各级政治工作机关实施。

 (二)警务督察机构受上级警务督察机构和同级政治工作机关领导,对监狱管理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3、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4、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5、监狱管理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三)各级警务督察机构管理本单位、本区域的民警。对违反纪律的民警要记录其姓名、单位、违纪事由、时间、地点,并通知其单位领导。对严重影响民警声誉或不听制止的,可由警务督察带回处理。

  第三十五条:零散人员管理,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出差和外出执行任务人员的管理,其上级领导和派出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和所处的环境,明确职责、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民警出差或外出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领导、机关保持联系,重大问题及时汇报。二人以上外出执行任务的,如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应当由领导或派出机关指定负责人。被指定的负责人应当履行领导责任,其他民警应当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第七章:值班备勤

  

第三十六条:监狱应当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和指挥不间断,维护监狱内部秩序稳定和保证监狱安全。

  第三十七条:监区、监狱应当建立领导值班制度,由本级领导轮流担任值班员;监狱成立常备的值班分队—特警队,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置;监区应当保持一定的警力负责罪犯管理和监管安全;师监狱局以上单位设立常设值班室,配备专(兼)职值班人员。

监区常备警力的比例根据狱情、社情由师监狱局、兵团监狱局调整确定。

  第三十八条: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应当检查和掌握:

  (一)狱内秩序和狱情动态。

  (二)本级或下级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四)保证武器、警戒设施、通信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条:值班人员应当精神饱满,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处置情况、上级指示应当详细记载,及时请示报告。值班人员因故离开值班岗位,应当有人代班并经上级领导批准。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和值班期间不得饮酒、睡岗、脱岗。换班时,交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和未处理完毕的任务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认真履行交接手续。值班日志应当妥善保管。入柜存档。值班人员应当佩带值班臂章。值班臂章由兵团监狱局政治部统一制发。

  第四十条:突发事件的处置

  (一)罪犯哄监暴狱、劫持人质、集体脱逃,狱外犯罪分子袭击监狱、抢夺罪犯,发生自然灾害等是突发事件。

  (二)监区、监狱发生突发事件,应当立即上报。监狱领导、驻监武警领导要迅速到达现场,布置警戒,武力威慑。师监狱局领导应当及时到达事件现场,组织处置工作。

  (三)监区、监狱应当制定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各项具体要求,并经常组织演练,协同与驻监武警的行动。

  (四)师监狱局、兵团监狱局应当建立警力动员机制:在发生严重的突发事件时,能够调动跨监狱、跨师局的警力进行处置。师监狱局、兵团监狱局除建立固定的指挥中心外,应当设立移动指挥部,便于机动作战和指挥。

  (五)监狱机关应当将所属民警的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详细登记,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调集警力。

 

第八章:办公秩序和内务设置

  

第四十一条:办公秩序,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一)严格门卫制度。监狱以上机关应当在办公区设立门卫,负责外来人员的登记、检查,对逗留的外来人员敦促其离开;对携物外出人员,应当查看持物证明。

  (二)雇佣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问题并填写登记表后,经批准方可雇佣。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雇佣人员的教育管理,明确其活动范围,禁止其接触秘密。

  (三)禁止商贩进入办公区或者在办公区旁摆摊设点;严禁将办公区内用房出租给他人经商或者从事娱乐活动。

  (四)办公区与宿舍区应当分开,监区办公室和民警宿舍应当分设。通常不得在宿舍内办公或者在办公室内住宿。

  (五)民警办公时应当姿态端正,不得从事闲聊、下棋、打牌等与办公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内务设置,监区民警集中住宿,应当建立小文化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房,丰富民警文体生活,保障民警身体健康和个人卫生。民警办公室内摆放、张贴的用品、图表,由监狱以上机关统一规定。民警宿舍内应当配备衣帽柜,摆放在外的衣帽应当按照规定放置,被褥、洗漱用具应当统一摆放、保持整洁。

  第四十三条:荣誉室监狱以上机关应当在办公区内设荣誉室,记录监狱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历史。用于对民警进行传统教育和向有关人员介绍单位历史和取得的成绩。

第九章:国旗、国歌、警徽、警歌

  

第四十四条:国旗的使用

  (一)监狱民警应当维护和捍卫国旗的尊严,不得悬挂破损的国旗,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国旗。

  (二)监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监狱以上机关应当在法定的重大节日升挂国旗。警校除寒、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三)应当在显著的地点树立旗杆,悬挂国旗。

  (四)升挂国旗时,民警应当警容严整,面向国旗列队立正,其礼节按照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升挂国旗时可以奏唱国歌。

  (五)国旗由一名掌旗员掌持,两名护旗员护旗,护旗员位于掌旗员的两侧。升国旗时,由掌旗员将国旗交于护旗员,护旗员负责将国旗升至旗杆顶,降旗时由护旗员将国旗降下.交于掌旗员。升降国旗时,掌旗员面向国旗行举手礼。

  第四十五条:国歌的奏唱

  (一)民警奏唱国歌时应当庄重热情,严肃认真,声音洪亮,姿态端庄。

  (二)警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升挂国旗和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时间、场合可以奏唱国歌。

  第四十六条:警徽的使用

  (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监狱民警应当爱护警徽,自觉维护警徽的尊严。

  (二)警徽图案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和飘带构成。国徽衬地和垂绶为正红色,盾牌衬地为深蓝色,长城、松枝舞口飘带为金黄色。

  (三)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

  ①授衔、授装、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

  ②人民警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③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状、荣誉章、证书、证件;

  ④人民警察报刊、图书及其他出版物;

  ⑤警服、警帽、警用交通工具、标志等物品。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经师局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批准。

  (四)悬挂警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警徽。

警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①商标、商业广告;

  ②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③私人婚、丧、庆、悼活动;

  ④娱乐活动;

  ⑤其他有碍于警徽庄严的场合或者物品。

  第四十七条:警歌的奏唱

  (一)《人民警察之歌》是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警歌的奏唱,可以用于各级监狱管理机关的重要庆典、集会、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警威的场合。

  (二)奏唱警歌时,民警应当庄重肃立。

  (三)警歌不得用于私人或者商业场合。

  (四)在需要奏唱国歌和警歌的场合,应当在活动开始时奏唱国歌,活动结束时奏唱警歌;只奏唱警歌的场合,可在活动开始时奏唱警歌。

第十章:阅 警

  

第四十八条:阅警是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和活动等重要场合对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检阅。兵团监狱系统阅警的批准权限在兵团监狱局。

  第四十九条:阅警,分为阅警式和分列式。通常进行两项,也可以只进行一项。

  第五十条:阅警程序,警队完成集结,阅警首长和贵宾上阅警台就座后开始阅警。

  (一)迎国旗

  (二)阅警式

  ①阅警首长接受阅警指挥报告,阅警首长宣布阅警开始。

  ②阅警首长向国旗敬礼。阅警首长是民警的行举手礼,是地方党政领导的行注目礼。

  ③阅警首长检阅警队。

  ④阅警首长上阅警台。

  ⑤标兵就位。

  ⑥阅警指挥下达“分列式开始”的命令,受阅分队调整成分列式队形。

  ⑦开始行进。

  ⑧接受阅警首长检阅。

  (三)阅警首长讲话

  (四)阅警指挥向阅警首长报告

  (五)阅警首长宣布阅警结束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兵团监狱系统各级监狱管理机关、监狱医院、警官学校的所有民警。

  第五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兵团监狱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自行制定的警务管理规定有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附录:

报告词要求和示例

  报告词应当简明、扼要,其内容通常包括报告单位、正在进行的工作或者活动、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对直接领导不报告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等。示例如下:

  (一)监狱长对上级领导的报告词,应当表示欢迎或者说明正在进行的工作情况。示例:

  1、局长同志,××监狱欢迎您的检查。监狱长×××。

  2、局长同志,××监狱正在召开民警大会,请指示。

  (二)监区长、门卫对上级领导的报告词应当说明正在进行的工作情况。示例:

  监狱长同志,×监区正在进行罪犯冬训,请你指示。

  (三)分监区长对上级领导的报告词应当说明带领的罪犯人数,正在进行的工作情况。示例:

  监区长同志,×分监区出工罪犯××名,正在播种,请你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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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