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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监狱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新兵监狱字〔2007〕78号

发布时间:15年08月07日 信息来源:兵团监狱管理局 编辑:林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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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国栋

各师监狱管理局、西山监狱、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兵团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兵团监狱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现将《兵团监狱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兵团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划建设,规范兵团监狱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司法部《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结合兵团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兵团监狱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监狱民警)着装,是指兵团各级监狱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监狱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按照警服穿着规范着装,任何单位不得购买配发司法部规定的监狱人民警察着装品种以外的非制式警服。

  第四条:除规定情形外,监狱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五条:监狱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非工作时间;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女性监狱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执行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监督暗访等工作不宜着装,经监狱以上机关批准的;

  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监狱民警辞职、调离监狱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监狱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各级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应当根据季节和民警岗位、任务的特点,统一明确民警的着装种类和要求。

  第八条:监狱民警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的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监狱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作训鞋(警用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着深色袜子。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监狱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监狱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监狱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监狱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手机或者饰物。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配有色眼镜。

  第九条:监狱民警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袖、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第十条:监狱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佩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拖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二)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监狱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证》。

  第十二条:两名以上监狱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监狱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领花等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监狱民警以外的人员。

  第十四条:监狱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5月1日和10月1日。南疆地区由各师监狱管理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统一换装时间。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监狱民警,由监狱机关政工部门和警务督察部门依照《兵团监狱管理机关警务督察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他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督察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或者关禁闭措施。第十六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监狱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受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该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功受奖。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督察通知书》的警务督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兵团各级监狱机关、兵团高等警官专科学校及其人民警察。

  第十八条:监狱机关对假休民警应当收回警官证、警号。离休、退休监狱民警在参加重大利益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经主管(主办)单位批注,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

  第十九条:试用期尚未评授警衔的见习民警着装时佩戴见习警官肩章和胸徽,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穿着警服时佩戴学员肩章、胸徽和学员警号,其着装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政工部门要加强对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的管理,对破损的标志应当及时交旧领新。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在学生毕业前应当收回学员肩章、胸徽和学员警号等警用标志破损的标志由师局和警校政治处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兵团监狱管理局下发的人民警察着装的有关规定废止。

                                          200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