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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发布时间:16年10月08日 信息来源:兵团监狱管理局新闻中心 编辑:王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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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