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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中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16年10月20日 信息来源:兵团监狱管理局新闻中心 编辑:王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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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冷自军 吴永平

内容摘要:本文引用了党风廉政的建设的相关概念界定,对要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处理好的五种关系进行了探讨,阐述了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中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党风廉政 主体责任 问题 对策


自十八大以来,随着“老虎、苍蝇”一起打,一些省部级、国家级领导干部相继落马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些领导干部的腐化堕落,固然有其自身修养不够、自我要求放松的主观因素,但客观上也反映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兵团监狱系统随着体制改革的推进,在市场经济下面临着新时期的各种挑战和诱惑,如何在如此复杂的外部环境下落实好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是各级党委面临重要课题。

一、 党风廉政建设概念的界定

党风:即“党的作风”,从狭义上说,党风主要是在党的组织路线上表现出来的风气;广义上是指党的活动中一贯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行为,是党的宗旨和世界观在党的活动中的体现。

廉政:指清正、廉洁,表示公正清明。即政治、行政,治理国家的活动的执行者,如国家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公正无私,清明廉洁。

腐败:廉政的对立面就是腐败,其本质是公共权力的私有化、或通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商品化而为个人谋取私利。

党风廉政建设:是指我们党开展端正党风的一系列活动,其根本目的是密切党与群众的关系,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同心同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二、 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处理好的五种关系

一是发展与廉政的关系。

邓小平说:发展是硬道理。同时,在南巡时指出:要把廉政建设作为大事来抓。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坚持两手抓;党的十八大以来重点强调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并修改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将党的纪律挺在了法的前面,又于今年6月28日颁布、7月8日实施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于发展的思想,全国上下认识是统一的。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也重视抓廉政建设,更要落实党风廉政的主体责任;要进一步理清和正视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之间的互动关系,要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

二是权力与服务的关系。

毛泽东过去对权力问题曾提醒干部,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不要忘记人民。邓小平说:领导就是服务,提醒干部当了官不要忘记宗旨。习近平指出:“我们一定要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并提醒党员干部要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对领导干部来说,最根本的就是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新时期我们党要经受的考验,也主要指在权力上的考验。应该说人民通过代表大会,以法律形式将权力交给为人民服务的岗位。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既要为人民服务,又要接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记得牢,就会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心中一旦没有了对党的忠诚、对人民和纪律的敬畏,没有了对责任的担当,手中的权力就会变质。

三是成绩和问题的关系。

“干工作就要争一流出成绩”,工作必须搞上去,干出成绩,但是,看成绩、政绩,切不可被成绩蒙住眼睛,看不到问题和不足。看不到问题和不足,是最危险的。“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在工作中切不可忽视小问题,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落实主体责任的小问题,更不要护短。有问题不解决,会越包越大,越盖越臭。要认识到只有在工作上常抓小问题,把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才不致于酿成大问题。很多被党纪、政纪、法律处理的干部大都是由一开始犯点小错误到违反纪律,最终发展到犯罪;在干部违法违纪案例中,最主要教训是在于对苗头问题没有抓,或抓得不到位。因此,党委作为党的一级领导组织(集体),特别是党、政工作“一把手”,既要创造成绩,争取荣誉;又要对管辖范围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解决,否则会因小失大,前功尽弃。

四是保护与爱护的关系。

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期,面对新挑战、新考验、新问题时,对干部首先是要保护。因为,这些干部都是经党组织培养、任命、并为党积极工作的。群众有举报,要实事求是地查清,不能一有举报就怀疑我们党的干部人人都有问题。但是,要把保护与爱护结合起来。保护干部并不是包庇干部,保护干部要做到真正爱护干部。爱护干部包括对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对干部身上的缺点毛病不帮助克服,反而“爱屋及乌”,放任自流,不是真正爱护干部,是害干部。

五是工作和学习的关系。

学习是强化自身素质的重要措施。江泽民同志要求全体党员要:学习、学习、再学习。广大党员都知道学习很重要,但有时实际工作一忙就顾不上,这是忙忙碌碌的事物主义在作怪,说明对学习重要性还是没有深刻的认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不仅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还要学习法律、纪律要求。否则犯了法和违了纪还不知道为什么。当然,我们学习是为了更好地做工作,要学用结合,可以有重点的学,可以带着问题的学,可以带着目的的学,做到学以致用。

三、 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主体意识不强。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赋予责任主体具体的责任内容,而责任内容需要通过责任主体的具体工作才能实现。在实践中,个别单位领导存在责任主体不清、责任观念淡薄的状况。特别是主抓经济工作的领导,总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关系不大。思想认识上的“软性”,必然导致行动上的“脆弱性”,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内容到形式都不能与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二)责任主体落实“疲软”。

主要是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很难形成良好的实施环境和氛围。有些领导认为只要纪检部门监督了、参与了,就没有问题了,自己也就放心了。一些党委既不想放弃权力,又不愿承担责任,常常依赖纪委参与,客观上使纪委成为这些部门的“挡箭牌”。一些纪检干部担心放手让主体自主运行,会使自己的职能弱化、地位边缘化、关系疏远化,主观上还不愿意从分管行政事务中脱离出来,不愿放弃一些既得利益;一些干部则认为只有多参与党委、行政工作才能赢得党、政主要领导信任,如果只强调主业主责,对党委交办的一些工作都一推了之,担心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环境和自身长远发展。从而导致党委职责弱化,纪委越俎代庖。

(三)纪检监察机关专业人才缺乏,致使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监督缺失。

个别部门的专业性较强(例如财务),个别环节的技术性较强(例如基础建设的招投标环节),纪检监察部门没有专业性的人才,监督浮于表面,无法深入到具体业务操作运转的全过程,即使其运转操作有问题,作为纪检部门也只能“望洋兴叹”,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

(四)主体责任追究“虚浮”。表现在主客观两个方面:从客观方面说,责任划分的复杂性导致责任追究难以执行。从主观方面说,原则性不强,查处过宽,导致责任追究难以到位。

四、 产生问题原因

(一)未能理清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之间的互动关系。大体上有以下四种问题:

一是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纪委的事,与已无关,甚至片面地认为实行责任追究就是搞株连,因而“不想抓”;

二是不是从正面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成果,而是消极地认为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积重难返,靠建立责任制解决不了什么问题,信心不足,因而“不愿抓”;

三是出于自己小集团利益考虑,认为抓早了、抓紧了、抓狠了,单位和个人吃亏,因而“不真抓”;

四是一些本应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由于不学习不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了解,对如何结合本单位实践、抓什么心中无数,因而“不会抓”。

(二)同级监督、弱化职能。

将纪委书记纳入党委会,党委决议对抗了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加之实施同级监督缺乏程序性的硬性要求,导致了在监督执纪上对同级监督的失于宽、失于软。

基层纪委面对“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相对狭小的人情社会,经常存在“熟人监督熟人”的顾忌,监督偏软或选择性监督现象严重,很难做到从严较真。工作上没有激情,没要求的工作尽量不干,尖锐的问题尽量不提,谈问题避重就轻,能绕就绕。使纪检监察工作成了“花拳绣腿”,纪检干部成为了摆设。

(三)随着干部队伍的逐年纳新和更替,业务不精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应运而生。平时开展的业务培训较少,大部分工作只能依靠老同志的“传、帮、带”及自身的学习积累,普遍缺乏金融、网络、财会、审计、法律等专业人才,“专家型”、“技能型”的办案能手等人才基本没有,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执纪监督、查办案件的需要。

(四)制度保障不到位,追责失范。都在喊 “一岗双责”,一岗的职责是明确的,但在“双责”上,对各岗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合理的界定标准,在责任追究细则的制定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各监狱因领导职数不等,对各种责任的追究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规范,各自为政,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定本监狱的分解办法,党委议一下,定一下,就予以实施了。出了问题,再翻一翻党委会记录,看一下,也没有一个规范追究程序,对责任问题的审定、责任追究的办理等没有规范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

(五)有些工作的不良后果具有的滞后性和隐蔽性致使在主体责任的落实、责任认定上存在着较大困难。例如决策失误、用人不当等问题,不良后果往往具有滞后性和隐蔽性,要认定不良后果为何地、何人、何时所为,难度很大;厘清责任的难度也很大。

五、 对策

(一)加强领导,坚持从领导机制上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党、政“一把手”负责各个单位的全面工作,理所当然对党风廉政建设也负有全面责任。他们既是责任的主体,又是落实责任的组织者、领导者、实施者。对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分管领导既要增强大局意识,做好自身工作,又要做到“一岗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管事与管人、抓业务工作与抓思想工作、抓分管工作与抓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落实有机结合起来,要把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责任追究同民主生活会、廉政考核、任免考核、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从领导机制上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的。

(二)加强教育,提高党员领导干部自身建设,构建自律防线。

要深入开展党纪条规、法制教育、廉洁教育、警示教育。通过党课、管理人员学习和各种会议等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条规、法制教育,学习党风廉政宣传资料、单位下发的有关廉洁从政文件和观看反腐倡廉教育宣传片等,更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以案论纪的优势,及时解剖典型案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经常性地组织干部集中观看一些警示教育片,接受警示教育,要有针对性地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败、党性、党风、党纪、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廉洁从业意识。在总结少数领导干部犯错误教训的基础上,对新提拔和转任的领导干部,在任前逐个进行廉政教育谈话。谈话时,先由新任领导干部进行述廉,然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廉政教育谈话和制度告知,后由其作书面廉政承诺,并经常性的进行回顾,使党员领导干部“不忘初心”。

(三)明确责任、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不断减少以权谋私的机会与空间,着力构建制度防线。

确立统一的标准和分工细则,将责任细化到,在领导职数统一的情况下,合理界定责任主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条规为准绳,分清情况,确定追究办法;其次要规范追究程序,按照人事、行政管理权限,对责任问题的审定、责任追究的办理等作出操作性比较强的程序性规定。最后制定科学的责任追究细则,明确追究的具体类型,如失职、渎职责任的追究,资金运行决策失误的追究,违规违法,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等;不断强化、规范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重点督促职能部门细化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明确集体权限与“一把手”权限、“一把手”权限与其领导集体中他同志权限界线,落实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从程序和制度层面将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四)积极履行职能,严肃认真查处,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纪委要积极履行职能,将抓责任追究与履行职能有机结合起来。检查、纠正、处理问题,不仅要查明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查明有关党、政班子和领导个人的责任;不仅要客观公正地提出追究的建议,而且要跟踪检查,使其落实到位。责任追究时,要克服“民不告、官不究”的错误认识,提高监督检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开展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情况调查,有针对性地发现和揭露问题。

落实责任制,必须突出抓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工作抓得实、有力度,责任制才会有权威,才会有约束力,才能保证党风廉政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坚持“有腐必反、有乱必纠”,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工作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作风纪律。在办案指导思想上,紧紧围绕发展这一治国理政的第一要务,不仅要查清问题、惩治腐败,而且要减少损失、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在办案机制上,注意组织、协调、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在办案的目标取向上,把办案与推进方法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举报受理-案件查处-剖析原因-通报警示-整改防范”的工作链,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益,着力在构建纪律防线上下功夫。

(五)要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质量,着力在构建监督防线上下功夫。

加强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重要事项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加强对“一把手”年度述职、考核、评议制度,把监督、评议的权利交给群众,考评结果反馈给本人。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实效。把事后监督与事前事中监督结合起来,围绕群众关注的问题,主动选题,主动出击,开展明查暗访。把个案监督与举一反三结合起来,对监督中发现的具体普遍意义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以警示他人。

(六)提升素质,锻造队伍

首先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加强自身学习教育力度,在查摆不足时老老实实的将自己摆进去。其次,要拿出刮骨疗毒的决心,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严防“灯下黑”。第三,要加强对自身的监督,要与同级党委之间形成相互监督的互动机制和纪检部门内部相互监督的约谈机制,对纪检监察干部执纪违纪等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铁的决心予以清除,切实维护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加强队伍建设,在新时期新形势下面对新的挑战,解决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普遍存在的人才匮乏、队伍战斗力不强等问题,第一要通过强化培训,提高纪检监察民警的素质,与时俱进,是队伍素质能跟上时代的要求;第二广纳人才,走“专家”之路,积极吸纳审计、法律、网络等人才进入纪检监察队伍,提高纪检监察部门的办案水平和效率。


参考文献:

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论纲》 施留峰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2年11月第一版。

2、 《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杨小平 人民出版社 党建读物出版社   2015年2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