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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构建行政立法工作“1+4+2”制度体系

发布时间:20年06月23日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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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讯 记者潘从武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主持召开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了新疆司法厅提请审议的35名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人选名单,标志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立法工作制度体系初步建成。

新疆司法厅按照“一个统筹、四大职能”工作布局,始终把行政立法制度体系建设作为统筹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摆在党委议事日程,积极构建“1+4+2”行政立法制度体系,推进行政立法工作制度化法治化。

“1”即一部政府规章。新疆司法厅起草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原则、程序、内容作出规定,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4”即四部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新疆司法厅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要求,相继起草制定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立法调研论证工作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规范》,对行政立法调研论证和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作出规定。与此同时,根据新时代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行政立法咨询专家和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起草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

“2”即两个“参谋部”“智囊团”。提出了35名专家学者组成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咨询专家人选名单和10个基层联系点名单,作为自治区行政立法的“参谋部”“智囊团”,这些行政立法基础性制度已初步构成自治区行政立法制度体系框架,为进一步促进自治区行政立法工作发展提供了良好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