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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说明(2023年度)

发布时间:23年02月20日 信息来源: 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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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宣教处

一、 办理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相关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 字样;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二)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二、 申请办理时限

受理机构按照工作流程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三、 申请办理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费用收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