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新兵刑执字第003号
罪犯何仕能,性别 男 , 1968 年 2 月 7 日出生, 汉 族,居住地 广东省江门市,因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年 2 月23日判处 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刑后,刑期自 2011年 9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19日止,现在 第二师乌鲁克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 第二师乌鲁克监狱提请对其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仕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新疆兵团监狱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发: 第二师监狱管理局、乌鲁克监狱
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