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新兵刑执字第006号
罪犯 马尕娃 ,性别 男 , 1964 年 10 月 1日出生, 回 族,居住地 甘肃省康乐县,因 贩卖毒品罪,经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 6月 17 日判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 2007 年 1月 23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止,现在 第一师南口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第一师南口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 马尕娃 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 2017 年 7 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新疆兵团监狱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发: 第一师监狱管理局、南口 监狱
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